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纵览客户端7月27日讯(记者杨佳薇、张帆 通讯员郑晨曦、梅晓)今天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《河北省献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)围绕总则、宣传与动员、献血采血与供血、临床用血、激励措施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等方面,共设置8章50条内容,于2023年10 月1日起施行。
“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是实现健康河北战略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。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,“献血条例的制定对于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,规范采血、供血、用血工作秩序,推动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”
在保障采血、供血、用血安全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,要求血站应当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、乙肝等检测,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,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,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;要求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,制定血液采集、制备、供应计划,保障临床用血安全、及时、有效;要求采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,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。
《条例》加强对献血者的表彰,对无偿献血者予以优待。
在优先用血方面,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,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。公民临床用血时,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、储存、分离、检验等费用,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。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,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。在表彰奖励方面,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、金奖、银奖,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,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、风景名胜区、旅游风景区等场所,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。
此外,《条例》对献血年龄有了更明确的规定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;既往无献血反应、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,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。
《条例》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“无偿献血宣传月”,集中开展宣传活动。要求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高等学校、村(居)民委员会动员、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。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,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,动员家庭、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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